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1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旭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35号4号楼3**10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92075703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汇锦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80446264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旭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0213民初6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和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131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