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宽甸德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宽民二初字第03679号
原告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宽甸德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工业园区。
负责人***,系总经理。
原告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德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宽甸德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为被告安装玻璃雨蓬、车库门等工程,被告与原告通过结算,被告尚欠装饰工程款65504元。此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安装玻璃雨蓬、车库门等工程,原告将工程完成后,被告接收使用,但对于工程款及人工费65504元未予结算。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工程量计算明细表及原告的口头陈述在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力,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并已实际履行的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接收使用原告提供的工程后,应按照约定价款向原告支付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价款6550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甸德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5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