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24执异15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昝永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艳萍,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高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评估机构通知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青
审判员 李  核
审判员 凌名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