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执复36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昝永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生亮,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高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漫公司)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624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科漫公司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并将已经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给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辽0624执异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科漫公司的异议请求。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告昊天公司与被告科漫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宽民一初字第0445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科漫公司欠付原告昊天公司工程款3196176.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并自2012年6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2021年10月8日,该院作出(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在京东网对被执行人科漫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3025060.8元进行第二次拍卖。2021年12月1日,该院作出(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科漫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详见辽东评报字[2020]第108号评估报告)作价3025060.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科漫公司欠其工程款3025060.8元。上述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昊天公司时起转移。异议人对在京东网进行第二次拍卖程序提出异议,进而认为该院作出(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将异议人的财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违法,请求:1、依法撤销(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将已经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异议人主张该院在“京东网”对异议人涉案财产进行第二次网拍存在程序违法,剥夺了异议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经调阅本案执行卷宗,该卷宗记载,2021年10月9日,该院以微信形式与异议人沟通明确,(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以邮寄送达及将该裁定张贴于异议人厂区门口的留置送达方式同步送达,2021年10月11日,该裁定书张贴于异议人厂区门口,有照片入卷佐证。据此,该院在“京东网”进行的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已通过能够使异议人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告知当事人。另,科漫公司作为本案异议人亦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系网络司法拍卖的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人,且在该执行案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异议人并未参与竞拍,故异议人提起本次执行异议于法无据。综上,异议人主张该院第二次网拍程序违法,并认为该院将被执行人资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其所欠其工程款违法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异议人科漫公司的异议请求。
科漫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将已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返还给复议申请人。其事实和理由:宽甸法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裁定,在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对查封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拍卖、程序违法,宽甸法院作出的(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以物抵债不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予以撤销;宽甸法院采取张贴裁定的方式,留置送达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留置送达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网络司法拍卖没有依法通知复议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拍卖无效,宽甸法院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将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于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合理方式通知复议申请人,相关拍卖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10月9日,执行法院(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四执行裁定作出后,执行法官与科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如何送达该执行裁定进行微信沟通:执行法官说“你好,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第二次拍卖,执行裁定书请来法院领取”,科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快递吧,没时间去”、邮寄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新华街189号4单元王璐159××××****”,当执行法官说“好的,邮寄一份,另外还会工厂大门张贴”时,科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好的”。2021年10月11日,执行法院将该裁定书张贴于科漫公司厂区门口。2021年10月18日,执行法院按科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所给的邮寄地址又进行了邮寄送达。
其余事实和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未成时,于2021年10月8日又作出(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四执行裁定:在京东网对被执行人科漫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3025060.8元进行第二次拍卖。执行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通过微信与科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沟通确认后,按约定将该执行裁定张贴于科漫公司厂区门口,之后又按科漫公司给出的邮寄地址时邮寄了该裁定,故执行法院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前法律限定的时限内已将第二次拍卖事项以确切方式告知当事人,其执行裁定送达方式并未从根本上损害科漫公司的利益,执行法院的拍卖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624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国华
审 判 员 白银河
审 判 员 徐 蕙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韩 倩
书 记 员 王 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