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异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府前西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昝永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艳萍,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西门外。
法定代表人:高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科漫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丹东科漫公司对本院在京东网第二次拍卖异议人有关财产程序问题及本院提出作出(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丹东科漫公司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天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宽甸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在京东网拍卖异议人有关财产,在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又组织了第二次拍卖,但第二次拍卖的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及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根据该规定,宽甸法院应于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属于当事人,但是拍卖程序于2021年10月18日启动,19日结束,关于拍卖的执行裁定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却于拍卖当天才从法院寄出,异议人于2021年10月21日才收到该裁定书,此时拍卖程序已经结束,异议人根本未参与到拍卖程序当中,执行拍卖行为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剥夺了异议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在此情况下,最终通过违法拍卖程序将异议人的财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据此所作出的(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将已经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被执行人丹东科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京东司法拍卖网拍卖详情页截图;3、EMS快递底单及物流信息查询记录。
本院依法调取(2015)宽民一初字第04453号民事判决书;(2020)辽0624执恢133号执行卷宗材料。
经审查查明,原告***天公司与被告丹东科漫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宽民一初字第0445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196176.0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并自2012年6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执行行为。2021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在京东网对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以3025060.8元进行第二次拍卖。2021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详见辽东评报字[2020]第108号评估报告)作价3025060.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抵偿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3025060.8元。上述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异议人对在京东网进行第二次拍卖程序提出异议,进而认为本院作出(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将异议人的财产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违法,请求:1、依法撤销(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将已经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回转给异议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异议人主张本院在“京东网”对异议人涉案财产进行第二次网拍存在程序违法,剥夺了异议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经调阅本案执行卷宗,该卷宗记载,2021年10月9日,本院以微信形式与异议人沟通明确,(2020)辽0624执恢13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以邮寄送达及将该裁定张贴于异议人厂区门口的留置送达方式同步送达,2021年10月11日,该裁定书张贴于异议人厂区门口,有照片入卷佐证。据此,本院在“京东网”进行的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已通过能够使异议人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告知当事人。另,丹东科漫公司作为本案异议人亦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系网络司法拍卖的涉案财产的所有权人,且在该执行案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异议人并未参与竞拍,故异议人提起本次执行异议于法无据。综上,异议人主张本院第二次网拍程序违法,并认为本院将被执行人资产作价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其所欠其工程款违法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丹东科漫材料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孔文倩*
审 判 员 凌 名 星
人民陪审员 许 丽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晓 宇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