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624执74号
***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291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支付执行款325448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782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丹东宽甸支行
账户名称: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账号:07×××33
(打款时标注:缴款人、执行案号及被执行人姓名,打款之后联系下方座机号码)
特此通知。
审判长 : 杨 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