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03民初1711号
原告: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花椒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89905909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凯旋广场**13-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04554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告和鉴定,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转普裁定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何琼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