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双庙乡宝珠村12组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高岩村3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达州市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0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兴路9号。
原审原告: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花椒巷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689905909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袁家巷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2101630864。
法定代表人:*中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2102568219。
法定代表人:*赞扬,系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7月1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荷叶街94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达州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9)川170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由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达州市三禾建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