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223号
申请人: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85818601T,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2号。
法定代表人:胡珊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巴山美旅游运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309340679M,地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城庙段9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巴山美旅游运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巴山美旅游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上资金151393.5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巴山美旅游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1393.59元;冻结期限:一年,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计算;
二、查封担保财产:查封申请人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四川省通江县××镇街道(沙溪商业综合体)2-2-701【川(2018)通江县不动产权第0××6号】;查封期限:一年,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费1277.00元,申请人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