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瑞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瑞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2002执17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瑞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广夏路华升苑都市绿洲6号楼6(F)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79822242W。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装饰城B区2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80603898A。
申请人四川博瑞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20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21日,申请人四川博瑞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工商局、证劵、车辆管理所查询,结果未显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萍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