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瑞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原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20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起,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翠,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原成都民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东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20537177。
法定代表人:黎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龙,男,系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法务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和平,男,195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映洪,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审第三人:四川博瑞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科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广厦路华升苑都市绿洲6号楼6(F)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79822242W。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民正建设有限公司、董和平、李映洪、原审第三人四川博瑞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2002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54元,减半收取1837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祥华
审判员  彭 敏
审判员  唐晓琼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江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