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蜀水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2073号
上诉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蜀水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都空港兴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6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6元,减半收取13593元,由四川大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笛 审判员  夏伟 审判员  李玲
书记员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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