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475号
申请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3F803号。
法定代表人:严廷林,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蜀龙大道中段8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