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7民初158号
原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38号4栋3F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宝兴县灵关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兴县灵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鉴定,相应的审理期限予以扣减。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长 刘 兴
审判员 季 强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