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193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居民,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7850XU。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9层29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赛什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