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193号
原告:**,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居民,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7850XU。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9层29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达沃斯生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完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赛什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