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民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宗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因与四川宗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四川宗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约定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