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9715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汇东,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东部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507号1-1-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在价值6000000元的限额内进行网络查控查询。案外人钟付军自愿以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郫县不动产权第0005037号)、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郫县不动产权第0005064号)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法进行了查控,查控的线索为:被申请人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成都成华支行、账号为5116××××6811的账户存款,所有的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成都蜀汉支行,账号为5116××××9758的账户存款。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四川航空工业大汉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成都成华支行、账号为5116××××6811的账户存款,所有的开户行为交通银行成都蜀汉支行,账号为5116××××9758的账户存款在价值600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钟付军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郫县不动产权第0005037号)、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郫县不动产权第0005064号)予以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耀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