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3民初1115号
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中鑫半岛龙湾**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所地:洪雅县。
原告:**(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所地:洪雅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修文路**。
负责人:黎洪方。
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撤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