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眉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2925号之一

原告:眉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拱极街北一段450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欣,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适,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红全。

被告:**,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刘刚,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眉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8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眉山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艾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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