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403执95号
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区和生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眉山市彭山区和生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和生建材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1万元,剩余利息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和生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