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35民初108号
原告:巴塘县盛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夏邛镇桃园子。
法定代表人:傲甲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松邓巴(系公司员工),男,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夏邛镇河西村,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城区铁环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
法定代表人:张红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鑫,男,汉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文昌路1号。
委托代理人:岳伶俐,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巴塘县盛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罗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巴塘县盛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塘县盛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塘县盛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计1763元,由原告巴塘县盛塘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益西拉姆
审判员 巴 英
审判员 晓 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