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35民初10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藏族,现住四川省巴塘县。
被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铁环东路1号中鑫半岛龙湾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314439702L。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10月16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衡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巴 英
审 判 员 严 正 琴
审 判 员 晓 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万 鹏
书 记 员 次旦娜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