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839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皓,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773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孔。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四川蓉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屏,四川蓉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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