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839号之二
原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皓,四川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773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孔。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四川蓉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屏,四川蓉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