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3707号
原告:**,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段光财,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被告:李厚平,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被告: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773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2242884J。
法定代表人:张孔。
原告**与被告***、段光财、李厚平、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傅德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