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蓉渝达门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80财保15号 申请人:四川蓉渝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1楼2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6BAFDT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龙都北路773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2242884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99号附1号、附3号(三号花园)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72P6CX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蓉渝达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简阳支行的账户1000********的银行存款109784元,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50313018182023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蓉渝达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农商银行简阳支行的账户1000********的银行存款1097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69元,由申请人四川蓉渝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