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红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红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083民初294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红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红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38元,减半收取156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