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民终5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黄州区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红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源市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红源市政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