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财保123号
申请人:四川华西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兴化7路4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039号36栋1楼2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华西管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339658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1339658元的限额内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西管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信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在1339658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西管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