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525执674号
**、四川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2021)黔0525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四川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金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案标的61000元,并已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人民币731元。现(2021)黔0525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若当事人对本案结案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执行工作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本案结案结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