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84号
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华盛路58号34栋。
法定代表人:熊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君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77号1幢1层1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
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君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鑫豪斯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