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执异4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0943226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77年9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32R2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案外人):***,女,生于1962年6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案外人):**,男,生于1961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利治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追加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浩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