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20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蜀务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236号附9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16日,***、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