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200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蜀务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236号附9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16日,***、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