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实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实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市欣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6执恢7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实强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市欣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原双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上街**
法定代表人:熊俊浩,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民终165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成都市天府新区人民医院的银行存款98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