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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欣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3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欣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华阳大道三段43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堂街20号4幢1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用文。

原审被告:于川,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欣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曹洁

审判员张卫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