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3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欣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办事处华阳大道三段43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堂街20号4幢1楼2号。
法定代表人:王用文。
原审被告:于川,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欣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天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5)双流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光勇
审判员曹洁
审判员张卫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