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0603行初70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一段108号。
法定代表人:蔡绣鸿,局长。
第三人:谢长友,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谢长友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宁
人民陪审员 彭 军
人民陪审员 郭晋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龙昱霖
书记 员代 正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