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23民初3893号
原告: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中江县南华镇栖妙路18—1号。
经营者:钟碧琼,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中江县。
经营者:涂勇,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豪,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成,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2.00元,减半收取6501.00元,由原告中江县凯江镇鑫盛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