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110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89129142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桓,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切能,四川盛豪(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原告(用人单位)和与本院(2020)川0623民初108号案件中的原告(劳动者)均不服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9)第150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应当与本院(2020)川0623民初108号案件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川0623民初108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易佑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