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8912914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开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