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198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8912914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开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