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23民初198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发荣,中江县永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8912914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开维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