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303民初4485号
原告:***,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肖邮平,女,194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原告:甄添天,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何玲,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89129142D。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琳,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D584。
负责人:范丹彦,公司经理。
原告***、肖邮平、甄添天与被告**、何玲、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肖邮平、甄添天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邮平、甄添天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6088元,由原告***、肖邮平、甄添天负担。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
人民陪审员 覃安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李倩雨
书 记 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