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D584。
公司负责人:范丹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进,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89129142D。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琳,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钱进、**、四川天立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甄泽奎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死亡。
本院认为,因为甄泽奎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之规定,一审应当通知甄泽奎的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本案与甄泽奎死亡一案系关联案件,涉及赔偿数额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中的分配,也涉及本案事故责任的统一划分,需统一裁判尺度。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603民初1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审判长  李玉兰
审判员  罗德东
审判员  杨 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