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民终8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6号高新国际广场C座北面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D584。
负责人:范丹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跃,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凯江镇伍城北路5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789129142D。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琳,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宪琼,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邮平,女,194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甄添天,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进,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宪琼、肖邮平、甄添天、钱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原告甄泽奎于2018年3月1日死亡,一审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甄泽奎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死亡,导致一审判决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7元、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玉兰
审判员 罗德东
审判员 杨 轩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