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力国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伟力国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6民初292号
原告:四川伟力国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9838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邹娅,贵州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分公司。
地址:威宁县养生基地一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67074499XXA。
法定代表人:祖维荣。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地址:威宁县六桥街道向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61382154A。
法定代表人:何帮贵。
委托代理人:***、**(实习),贵州良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宁县分公司。
地址:威宁县人民中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92834M。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
地址:威宁县草海镇星光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7095995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四川伟力国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威宁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威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伟力国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伟力国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7.00元,由原告四川伟力国弘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