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升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起某某、四川翔升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10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8178。
法定代表人:卢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荣贵,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永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翔升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农场路108号2幢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209600410L。
法定代表人:胡友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刘亚,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
原审第三人:郭高亮,男,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广铁路第一项目部总经济师,住云南省永仁县。
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起荣贵、四川翔升银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亚、郭高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仁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志敏
审 判 员 李 梅
审 判 员 何永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曾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