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川1826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谭**,被执行人: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8866.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案款58866.00元,剩余案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谭**自愿放弃。诉讼费636.00元、执行费783.00元被执行人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至此,芦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6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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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