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晏俊辉。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蓝光支行5105××××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