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6民初827号
原告:***,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告:***,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雅安市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974365398。
法定代表人:晏俊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鑫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受理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员 刘丽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颖
书 记 员 郭彦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