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3民初2222号
原告:阳寿银,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机耕村新港华府2号楼C3幢第2层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第三人:向*,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寿银与被告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阳寿银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寿银撤回对被告四川一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计1281元,由原告阳寿银负担。
审判员*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