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居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民初607号之一
原告:新疆德居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中颐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唐开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生,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唐恩,男,该公司成本总监。
被告: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金雁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英,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其春,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德居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德居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264.44元(原告已预交),由于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诉讼标的降至12,000元,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30元,由原告新疆德居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6,214.4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德居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  亚  丽
人民陪审员     肖艳
人民陪审员     刘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露
书 记 员     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