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2439号
原告:赵光九,男,1993年7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舟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怀祥,米东区卫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金雁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晓,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光九与被告四川渝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光九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光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颖